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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 第10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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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3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
第4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和平紀念日。三、孔子誕辰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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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一、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第6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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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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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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