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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4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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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