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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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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7條
紀念日,各機關應懸掛國旗,並由相關機關、團體及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和平紀念日應全國下半旗一日,舉行紀念活動。 四、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節日,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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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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