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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第5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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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反侵略日:三…
第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
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
第5-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
第5-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
← 第4條
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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