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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第2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二十六條
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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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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