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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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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