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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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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13條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或訴願法
第五十一條
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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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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