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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3條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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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