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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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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六十條
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八條
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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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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