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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2條

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 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 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 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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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