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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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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4條
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 專案核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 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 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 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 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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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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