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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6條

計畫性配額之轉讓分為下列兩種: 一、長期轉讓: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二、一年期轉讓:出口實績之百分之九十歸出讓人所有,其餘百分之十之 歸屬,由讓受雙方自行擇定。但受讓人因違規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 商登記或不予計列出口實績處分者,讓受雙方均不計列出口實績。 廠商應於辦理轉讓登記時敘明申報轉讓種類;辦理一年期轉讓登記時,並 應敘明前項百分之十出口實績之歸屬,事後不得變更。 轉讓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准予撤銷。 臨時性配額之轉讓,其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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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