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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7條

廠商所持之配額得予轉讓。但下列配額不得轉讓: 一、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二、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三、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四、預借之配額。 五、受配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者,其當年度原受配之同類計畫性配額及比 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六、換類之配額。 七、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廠商將其受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或計畫性配額讓出者,當年度不得申 請同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但其已就原讓出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讓 入同類等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抵沖者,或其已就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 ,讓入同類等額之長期或撤銷原一年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抵沖者,不在此 限。 配額轉讓應向紡拓會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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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