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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1條

廠商經獲准換類後,不得申請放棄或調整核換結果。但獲換數小於其申請 核換當日該類可供換入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經紡拓會核定可申請換入 總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核換結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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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