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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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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3條
廠商利用我國配額從事紡織品海外加工,應於每批原料或半成品運往海外 加工前填具海外加工同意書,經紡拓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時,除應依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外,出口報單經海關 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誤並簽 署後,始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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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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