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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4條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時,除應依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外,進口報單 經海關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 誤並簽署後,始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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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