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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6條

廠商應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方可列為紡織品出口配額之受配對象。 前項出進口廠商登記應向貿易局辦理;其在加工出口區者,應向該區管理 處或其分處辦理;其在科學園區者,應向該區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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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