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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委員會對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之決議,應製作決議書,於決議後十五日內 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並應通知擬對其採行 設限措施之國家或地區之已知出口商及生產者或其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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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