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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實施紡織品進口救濟措施與否及其程度,應斟酌各該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 對國家整體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 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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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