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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經濟部對於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決定不採行救濟措施時,應即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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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