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22條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涉案紡織品經諮商達成設限協議後,經濟部應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 於達成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協議內容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自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未達成協議者,經濟部得於該期限屆滿之日 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即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