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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3條

前條紡織品之進口配額,不得低於諮商文件送達當月前二個月起回溯十二 個月之期間,該項紡織品之實際進口或輸出國家或地區出口數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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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