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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4條

經濟部為避免國內產業遭受難以彌補之損害之緊急必要時,得不經諮商先 行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但經濟部應於實施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受限國家或 地區進行諮商,並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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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