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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5條

進口配額措施之實施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實施期間內,該紡織品依公告 不列入第二條所指定之紡織品時,該項措施即應停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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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