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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6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6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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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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