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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12條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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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