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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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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14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 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 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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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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