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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 第23條
統計法 第23條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
第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
第25條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
← 第22條
看 統計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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