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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公務統計」的其他條文

第8條各機關公務統計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及有關業務人員共同辦理。第9條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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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