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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 第6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環境與工程地質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環境地質及工程地質之綜合性調查研究。 二、地質敏感區之調查研究。 三、地質災害之調查、觀測及研究。 四、都會區環境及工程地質調查研究。 五、水庫、道路、隧道、港灣、礦場及基礎等工程地質調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體之物理及力學性質之調查研究。 七、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 八、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九、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調查研究方法、技術之改進及交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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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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