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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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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