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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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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