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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局任 (遴) 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 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及事務單位,並檢 附有關書表,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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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