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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予以銷毀。但涉及政府委辦或補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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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2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第23條會計事項原則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第24條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第25條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第27條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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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