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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 第24條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4條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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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第20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
第27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第23條
會計事項原則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第25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
第26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第27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
← 第23條
看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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