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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襄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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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