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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規範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的設立、經營與管理,目的是為了提供加工出口區業者完整的物流服務,促進區內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1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對區內外銷事業提供倉儲 及運輸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笫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儲運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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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襄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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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倉儲課:有關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嘜、過磅、開箱、造表、倉單 之開發破件損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倉庫管理等事項。 二、運輸課:有關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區內貨物之搬運 、裝卸工具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三、業務課:有關文書、庶務、出納、公共關係與計費、核算、業務營運 計畫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四、人事課: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五、會計課: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修護場:有關車輛、機具與設備之修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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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場長、專員、管理師、管理員、工程師、工程員分 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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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地區外,得在其他各區設立儲運所,兼 受各該所在區分處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地區儲運業務。 儲運所得設倉儲股、運輸股、總務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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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儲運所置所長、副所長、專員、組長、管理師、管理員分掌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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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儲運所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查核員,依法分別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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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儲運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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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及所屬儲運所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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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及所屬儲運所辦事細則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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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報請經濟部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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