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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倉儲課:有關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嘜、過磅、開箱、造表、倉單 之開發破件損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倉庫管理等事項。 二、運輸課:有關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區內貨物之搬運 、裝卸工具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三、業務課:有關文書、庶務、出納、公共關係與計費、核算、業務營運 計畫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四、人事課: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五、會計課: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修護場:有關車輛、機具與設備之修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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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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