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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9條

用戶對於水錶轉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得照章繳納檢驗費申請會同校驗,校驗結果其誤差不超出百分之二即為準確,超出百分之二以上者使用水量得自發現故障之日超依照校驗結果作合理之改正並免收校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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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