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5條

用戶有關用水事項,均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申請辦理,不得私自為之,用戶辦理各項申請如有舊欠應先清繳方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