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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6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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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