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員額配置,除專職人員外得視業務 需要在管理 (分) 處適當人員中調兼或延聘區內熟悉該業務之適當人員支 援,其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