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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規範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從業員工提供服務設施的相關事項,目的是滿足從業員工的福利和服務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04・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對區內從業員工提供各有 關輔導與諮詢服務,爰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十八款 及同條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從業員工服務中心,其 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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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一 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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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組織訓練課:有關區內各級公 (工) 會及相關公益社團暨從業員工之 在職訓練、公民教育、基層幹部講習等輔導聯繫服務事項。 二、育樂福利課:有關全區性從業員工之休閒活動之輔導與慶典之舉辦暨 出版物之編印等服務事項。 三、勞資關係課:有關促進區內外銷事業勞資關係之和諧暨勞動法令推廣 宣導及協助疏解勞資紛爭等諮詢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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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課長,管理師,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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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加強推展聯繫諮詢服務工作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區外,得在高雄、台中 加工出口區設服務站,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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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員額配置,除專職人員外得視業務 需要在管理 (分) 處適當人員中調兼或延聘區內熟悉該業務之適當人員支 援,其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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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之辦事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管理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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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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