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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第1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清 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分別 設置清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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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