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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規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的組織、任務、員額及工作事項,以確保加工出口區環境清潔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9-1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清 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及
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分別 設置清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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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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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清潔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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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清潔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每班置 領班一人,隊員六至十七人,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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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清潔隊得按所在區土地面積與環境狀況,每一公頃編配隊員一人為原則, 由管理處或分處分別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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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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