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 第2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第2條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