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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第4條

各區服務所置股長、管理師 (員) 、訓練師 (員) 、會計管理師,分別掌 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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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