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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7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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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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