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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8條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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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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