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8條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