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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進場處理之商品,應繳納管理費,逾期提貨者,塵繳納滯留費,其標準如 左: 一、管理費:按各該商品已繳檢驗費額百分之二十計收。 二、滯留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原應繳納管理費額計收。 前項管理費、滯留費應列入歲入預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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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